开发商不备案算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在确定预售合同中一般只会明确房屋交接时间及取得大产证、小产证的时间,对合同备案不会有限制,只要对方在合同所述的时限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就无法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某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开发商迟迟未进行合同备案。购房者多次催促无果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履行备案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另一起案例中,开发商同样未及时备案,且以各种理由推脱。购房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在这类情况中,开发商不备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明确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开发商也应该清楚认识到自身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备案等各项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而导致法律纠纷和自身声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