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将其解雇行为是合法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该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后,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多次书面通知他,但小李依然不为所动。一个月后,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认为公司不能解雇他,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而员工小李执意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有权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李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应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妥之处。企业在此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办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王某进入某企业工作,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推三阻四。企业在一个月期限将至时,再次书面通知王某签订合同,王某仍拒绝。随后,企业依法解雇了王某。王某却以企业违法解雇为由提起诉讼。
在此案中,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而王某的拒签行为导致了最终的解雇结果。王某提起的诉讼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会得到支持。企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证据充分,流程合法,很好地保障了自身的权益。劳动者也应该明白,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随意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