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或者定罪处罚:
1、伪造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2、伪造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3、伪造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王某伪造武装部队公文两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伪造武装部队军官证三本,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在这类案件中,要明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也需要严谨细致,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比如在案例一中,王某伪造公文的数量明确超过了规定的一件,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而在案例二中,李某伪造证件的数量也符合定罪标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得到切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