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的处罚如下: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4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150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1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200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李某非法持有 3 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张某非法持有军用子弹 50 发,被警方查获,经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就如上述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同时,社会大众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杜绝任何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任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