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在一起涉及故意杀人的案件中,被告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法院在对其判处死刑的同时,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体现对其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又如在某起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犯罪分子长期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活动,最终被依法定罪,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是非常明确且必要的。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剥夺其政治权利,能够起到很好的惩戒和预防作用。这不仅是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回应,更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整体稳定和安全。同时,也提醒人们要严格遵守法律,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严格依据法律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准确适用这一刑罚措施,确保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