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是能离婚的。如果女方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双方可以选择在其精神正常时协议离婚,如果不是,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结婚后,发现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李某精神正常期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顺利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案例二:张某与患有精神病的赵某结婚,赵某病情较为严重且持续,张某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在女方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离婚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如为间歇性精神病,可在其正常时协议离婚,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能较为平和地解决问题。而对于非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通过诉讼离婚能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女方的权益和病情,同时也要依法保障男方的合法诉求,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