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再请求赔偿获支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张某在 35 年前因工受伤致残并获得了赔偿。多年后,由于其伤情出现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导致后续治疗费用大幅增加,张某再次向单位请求赔偿。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张某的合理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是 35 年前的工伤,但后续出现的新情况也是需要关注的。法律对于工伤认定和赔偿有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当职工因工伤出现新问题时,在合理范围内请求赔偿是其合法权利,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重视工伤职工的后续情况,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