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版权保护期限是五十年。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A 编剧创作了一部精彩的剧本,在其去世 30 年后,某影视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剧本进行影视改编和拍摄。A 编剧的继承人发现后,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影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B 公司创作了一个剧本,完成后一直未发表,40 年后,另一家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相似的创意和情节。B 公司发现后欲主张权利,但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在剧本版权保护中,保护期限是一个关键的要素。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了其重要性。对于创作者及其权利人来说,要明确知晓自己作品的保护期限,在期限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使用者而言,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陷入侵权纠纷。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如果超出保护期限,法律将不再提供保护,这就提醒我们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疏忽而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