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的判断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相关性原则: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
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某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控方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该证人声称在案发现场看到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但经过调查发现,该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私人恩怨,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疑问。辩护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质证,成功揭示了该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客观联系,不具有相关性,最终该证言未被法庭采纳。
又如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非法搜查、扣押等。辩护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这些程序违法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经审查后认可了律师的观点,依法排除了这些非法证据,保障了程序公正性。
在证据能力的判断中,相关性原则至关重要。任何证据若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便不应被采纳,否则会误导案件的审理方向。而实体公正性原则要求我们务必追求事实真相,不偏不倚,这是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所在。程序公正性原则更是不可忽视,只有严格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才能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紧紧围绕这些原则,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和质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在实践中切实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