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一:某公司新招聘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该员工多次出现工作失误,且经过多次培训仍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公司根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员工甲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公司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员工甲的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一中,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以及该员工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在案例二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员工明知故犯且屡教不改,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但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存在瑕疵或解除程序不当,也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务必确保依据充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