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一:小张在公司工作时受伤,但公司拒绝认定工伤,小张在受伤一年半后才想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时已超过时效,他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案例二:小李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后,及时向劳动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这导致仲裁时效中断,后续重新计算时效,小李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劳动工伤纠纷中,时效问题至关重要。劳动者要明确知道时效的起算点和相关规定,及时主张权利。如案例一,小张因疏忽时效规定而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案例二则说明,利用好时效中断等规则,能为劳动者争取到更多的机会。同时,企业也应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处理劳动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