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负担能力的应当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给予适当帮助。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王女士多年来为家庭付出很多,离婚后没有稳定收入且要抚养孩子,生活困难。李先生经济状况较好,法院判决李先生需以其名下一套房屋给予王女士居住权,直至王女士再婚。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帮助的规定。王女士的情况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而李先生有负担能力,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判决合理合法,保障了王女士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张女士和陈先生离婚,张女士离婚后没有住所也无经济来源,还需抚养未成年子女。陈先生有一定经济实力,最终法院判定陈先生的一处房产让张女士享有居住权,居住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案例中,张女士无疑是生活困难者,陈先生应当给予帮助。法院的判决既考虑了张女士的困难处境,又兼顾了陈先生的实际情况,通过确定合理的居住期限,平衡了双方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