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是不可以自行撤销的,需要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才可以恢复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张某在父亲去世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后来张某反悔,想要撤销之前的放弃决定,然而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不能自行撤销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李某在继承开始后,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一段时间后,李某以各种理由试图恢复继承权,但因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其请求未被支持。
在这方面,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一旦作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这是为了维护继承关系的稳定性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案例中张某和李某,他们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试图恢复继承权是不被允许的。所以,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同时,其他继承人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