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作为当地环保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对某企业的日常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后该企业发生严重污染事故,造成周边大量农田受损,多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最终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在负责某区域环境监测工作时,敷衍塞责,多次伪造监测数据。后因真实污染情况暴露,引发严重后果,李某也难逃法律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关键在于监管人员是否尽到应尽的职责。若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提醒那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切不可玩忽职守,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