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甲公司在参与某工程项目投标时,与其他几家投标公司事先商议好抬高或压低报价,进行串通投标。最终该行为被发现,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特定的投标人暗中勾结,透露标底等关键信息,帮助其顺利中标,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秩序,后被查处。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如案例一中,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故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案例二则明确展现了招标人作为特殊主体,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等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完全符合串通投标罪的规定。此类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市场的原则,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