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上班,工资将会被法院依法执行偿还债务,但会为失信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李某因债务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他在一家公司上班,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法院依法对其工资进行执行,扣除了用于偿还债务的部分,同时按照规定为李某保留了基本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王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某企业工作,其工资在发放时,企业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按照要求将王某工资中应履行义务的部分进行扣留、提取,剩余部分作为王某的生活必需费用发放给他。
在这类情况下,法院的执行措施是合法且合理的。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通过执行工资来清偿债务,又要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为其保留必要生活费。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来说,应积极面对债务问题,努力履行义务,以摆脱失信状态。而对于执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妥善平衡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