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甲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乙结婚,婚后甲意识到这是可撤销婚姻,遂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胁迫情形属实,依法撤销了该婚姻,且判定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照顾甲的原则进行分配。
案例二:丙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与丁结婚,丁婚后发现真相后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该婚姻无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并支持了丁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其自始无效的性质,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如上述案例所示,当存在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公正裁决,同时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包括给予损害赔偿等。这也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避免出现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