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不是直系血亲,没有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代位继承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某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其女早年去世,留下一养子小李。王某去世后,在遗产分配时,小李主张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但王某的儿子认为小李并非直系血亲,无权代位继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小李作为养子女,确实不具备代位继承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虽然小李与王某的女儿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