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以离,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男方不同意,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王某发现李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尽管李某不同意,但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案例二:张某和陈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虽不同意,但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判决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来进行判断。如出现重婚、家暴、不良恶习等情形,明显表明夫妻感情已难以维系,这种情况下,即便一方不同意,法律也会保障另一方离婚的权利。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分居时间等,也会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所以,当婚姻确实无法继续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