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王某在警方解救被绑架儿童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阻止警方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王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在解救任务中故意拖延并误导同事,情节较为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张某三年有期徒刑。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行为的严肃态度。对于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是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像王某这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阻碍行为,也难逃罪责;而张某作为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的阻碍行为更是被重点惩处。这警示我们,任何人都不应挑战法律的威严,阻碍对被绑架儿童的解救工作,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