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掌握的其他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嫌疑人在作案后深感后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包括一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细节。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还有一个案例,一名罪犯正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了自己之前隐瞒的另一起犯罪行为,该行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法院也据此认定其构成自首。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认罪悔罪、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案件中,是否构成自首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符合自首条件的,司法机关应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的鼓励和引导。同时,犯罪分子也应充分认识到自首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争取自首情节,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