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1.快捷。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
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案例一:小张在工作中受伤,与单位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他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仲裁过程高效进行,仲裁员凭借专业知识迅速理清事实,依法做出了公正裁决,让小张及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某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僵持不下。进入劳动仲裁后,专业的仲裁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运用和对劳动争议的深入理解,合理地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确展现出了明显的优越性。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其快捷性能够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一个明确的结果,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而专业性更是保障了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仲裁员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精准地把握争议要点,依据法律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这一制度为解决劳动工伤等问题提供了高效且可靠的途径,有力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