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继承人指: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李先生的妻子、子女和父母就遗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妻子认为自己应该多分,而子女和父母则有不同的看法,各方僵持不下。
张女士的丈夫意外离世,其丈夫的兄弟姐妹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部分遗产,与张女士产生了矛盾。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共同参与继承,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但也会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程度等因素。各方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协商解决,而不是僵持不下。
在第二个案例中,需明确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继承的。张女士丈夫的兄弟姐妹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张女士可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各方都应保持理性和冷静,尊重法律和彼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