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的行为表现既可以表现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也可能是实施其中几种行为;既可能表现为一种幕后的组织行为,也可能表现为现场的组织行为、指挥行为。
当首要分子实行的是现场的组织行为时,首要分子的行为可能表现为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竞合,此时首要分子的行为性质并非是一种纯粹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一起涉黑案件中,张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还多次在犯罪现场亲自指挥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其行为既包括了组织行为,又有现场的指挥行为,与实行行为高度重合。
在这起案例中,张某完全符合首要分子的定义。他在集团犯罪中起到了关键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其行为性质并非单纯的组织等作用,而是与具体犯罪行为紧密结合。根据法律规定,对他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某传销组织中,李某作为首要分子,通过精心的策划和组织,不断招揽人员加入,同时在一些关键场合进行现场指挥和调度。他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组织和指挥层面,虽未直接参与具体的传销交易行为,但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李某这种以组织、策划、指挥为主要行为表现的首要分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他的作用不可小觑。依据刑法规定,他同样要为整个犯罪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这警示我们,即使没有直接动手,在犯罪活动中处于核心组织者的地位,也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