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可以结婚。如果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服刑人员本人要结婚,监狱是没有权力制止的。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与民政部门沟通的问题。民政部门是否同意到监狱来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的费用如何解决。(特别是如果服刑人员在外省服刑)
2、与监狱沟通的问题。
这里面包括两方面:
一是民政部门同意之后,监狱是否同意民政部门进监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服刑人员的未婚妻在办理结婚证之前与服刑人员不是亲属关系,不属于可接见范围,监狱是否同意服刑人员未婚妻进监。
3、服刑人员本人的问题。服刑人员的罪名比较重要,如果服刑人员涉毒、涉黑,则与外界联系的范围就更窄,监狱出于监管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不会同意这方面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服刑人员有权结婚,但服刑人员在监狱里面的行为是受到监管的,见什么人,做什么事,都需要监狱了解和同意才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案例一:服刑人员李某与女友感情深厚,欲办理结婚手续。经与监狱及民政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民政部门同意到监狱办理手续,监狱也予以配合,李某顺利结婚。
案例二:服刑人员张某也有结婚意愿,但因其罪名涉黑,监狱出于监管安全考虑,未同意其未婚妻进监,导致结婚事宜暂时搁置。
在监狱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人员结婚这一问题上,法律赋予了他们相应权利,但实际操作确实存在诸多难点。从案例一可以看出,只要各方积极沟通协调,是有可能实现服刑人员结婚愿望的。而案例二则表明,监狱对于涉毒、涉黑等特殊情况会从监管安全角度慎重考虑。这就需要在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好监管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对于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来说,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以争取实现结婚的诉求。同时,监狱和民政部门也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为服刑人员结婚提供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