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案例一: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未成年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被告人是聋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司法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指定辩护制度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至关重要。对于符合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被告人,如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等,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必须履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职责,这是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举措。而对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也体现了对特定情况下被告人权利的关注和保障。律师在参与指定辩护时,应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