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例一:小李曾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竞业限制期内,他却悄悄加入了一家竞争对手的公司。公司发现后,依据协议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小张从原单位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条款,没有从事相关竞争行业。然而,原单位却未按照约定给予他经济补偿。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竞业限制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如约履行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必然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双方都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竞业限制条款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