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不是判刑。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王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他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离开指定区域,最终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和审查,王某被依法不起诉。
张某被指控涉嫌暴力犯罪,被监视居住。在这期间,张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后经法院审判,对其从轻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判刑,它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对后续的案件处理有着重要影响。如果能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可能会对最终的处理结果产生积极作用。但同时,监视居住也并非毫无限制,司法机关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应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行事,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