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丧失后,继承人就无权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案例一:张某为了尽快继承父亲的巨额财产,竟然故意将父亲杀害。后经调查发现,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最终他被依法剥夺了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案例二:李某在父亲病重期间,不仅遗弃父亲,还伪造父亲的遗嘱,企图独占遗产。在法律的判定下,李某丧失了继承权。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继承权的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像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和李某,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准则,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提醒大家,在面对遗产继承问题时,一定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做出违法的行为。同时,法律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那些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情况,也会给予一定的机会和考量,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人性化。但无论如何,尊重法律、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始终是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