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抢夺公文数量较多的,多次抢夺的;抢夺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张某多次抢夺政府部门的公文,且将其中部分公文用于非法活动,最终被依法判定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其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二:李某在短时间内连续抢夺多份国家机关公文,虽未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但数量较多,法院综合考量后,以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量刑,是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的。如果仅是偶尔抢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适用较低的量刑幅度;但如果存在如多次抢夺、抢夺后进行违法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则会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国家机关公文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保护,同时也警示人们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公文的正常管理秩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