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医疗费。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以上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2)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工伤人员或职业病人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陈某是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陈某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均由公司承担。但公司在支付部分费用后,对后续的一些费用存在拖延和推诿的情况,陈某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这起案例中,陈某所在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那么根据相关规定,陈某治疗工伤的所有费用理应由公司全额支付。公司的拖延和推诿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陈某通过法律手段来争取自身应得的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
张某因工作患职业病,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治疗结束后,其所在企业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和食宿费用报销存在争议,认为部分费用不合理。
根据规定,工伤人员或职业病人员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应由职工所在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企业不能随意否定或扣除合理的费用。在此案例中,企业应按照规定足额报销张某的相关费用,而不能以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