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单位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多家投标企业的财物,并为这些企业谋取中标等利益,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正常管理秩序。
乙团体作为国家机关授权的团体,利用其特殊地位,向相关企业索取财物,为企业提供便利,对其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单位受贿罪对于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的破坏力极大。在这些案例中,涉案单位背离了其应有的职责和使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当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单位受贿罪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国有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各国有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