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以下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一:患者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医院紧急实施手术尽力抢救,但最终仍出现不良后果。经鉴定,该情况符合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二:某患者体质极为特殊,在常规治疗过程中出现罕见不良反应,导致不良后果。经认定,这属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非医疗事故。
在这些情形中,不能简单地将所有不良后果都归咎于医疗机构。比如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本身就是与时间赛跑,尽力挽救生命,不能因最终结果不理想就认定为医疗事故。而对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等情况,医疗机构确实难以完全预见和避免所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既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让医疗机构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