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案例一:甲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他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接受教育和改造,表现良好,后因符合减刑条件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
案例二:乙被判决无期徒刑后,在服刑初期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劳动和教育改造,但经过监狱工作人员的耐心引导和教育,逐渐转变态度,开始积极改造。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无期徒刑的执行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积极表现,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而对于那些一开始不配合的罪犯,监狱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法律设置无期徒刑这一刑罚的意义所在,既要给予严厉惩罚,又要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法律是严肃且公正的,任何人都不能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