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除了抢救的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车与乙车相撞导致乙车上的乘客李某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甲车承担主要责任,乙车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的家属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同时向甲车和乙车的车主主张剩余部分的赔偿,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在这个过程中,李某家属还就精神损害提出了抚慰金的赔偿要求。
另一个案例中,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行人王某死亡。事故认定张某负全责,王某家属在处理赔偿事宜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张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了全面的赔偿请求,涵盖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
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赔偿案件中,法律的规定是明确且具体的。家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全面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要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要求来确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方,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有任何逃避或减少的行为。同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家属也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以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建议家属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