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都做了明确约定。他们按规定准备好材料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冷静期后,王某反悔,在冷静期内去民政局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在冷静期内依法行使了自己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离婚程序的严谨规定,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去思考和重新审视离婚决定。而对于准备协议离婚的双方来说,一定要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张某和赵某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度过了 30 天冷静期后,在第 31 天到第 60 天内,赵某因个人原因未与张某一起去领取离婚证,导致离婚程序未能完成。
此案例提醒大家,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规定,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来执行。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履行相应程序,都可能导致离婚程序无法顺利完成。同时,也说明双方在决定离婚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安排,避免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