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拍卖不够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A 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申请拍卖抵押物。抵押物拍卖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依法对 A 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执行。
B 个人以车辆作为抵押物借款,因无力还款抵押物被拍卖,拍卖款不够抵债,且经调查 B 个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在抵押物拍卖不够抵债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如案例中 A 公司的情况,执行其其他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对于像 B 个人这种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也是符合程序的。这也提醒债权人在接受抵押物时要充分评估其价值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债务人也应诚实守信,积极履行债务,避免陷入此类困境。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各方主体都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