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抢劫罪的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一起抢劫案件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望风,未直接参与抢劫的实施。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属于抢劫罪的从犯,综合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表现,最终对其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了 40%的量刑。
还有一个案例,李某在抢劫团伙中起到辅助作用,比如提供一些作案工具等。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法院最终对其减少基准刑的 60%,并考虑对其依法免除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抢劫罪从犯的量刑,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等来进行细致考量。在实践中,从犯的具体量刑幅度会因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以确保公正判决。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是从犯,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