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发现李某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高额人寿保险。双方就该保险的分割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案例二:张某和赵某离婚过程中,牵扯出赵某用共同存款为自己买的一份重疾险,对于这份保险的归属及如何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案例一,人寿保险的利益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案例二则显示出重疾险的分割也可能引发争议。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保险的性质、购买时间、保费来源等因素,以公平、合理地确定分割方式。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应保持沟通和协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