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
一、男女双方不能能达成协议离婚,且调解无效;
二、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三、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因长期感情不和,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查,双方确实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最终法院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与丁结婚后,丙经常对丁实施家庭暴力,丁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感情破裂是关键因素之一。如果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会依法准予离婚。同时,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注意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比如对于存在重婚、家暴、赌博等恶习的情况,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