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某大型商业建筑项目中,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严格按照规定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工程投入使用后不久,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给业主和商户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
还有一个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中存在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导致验收结果不客观,后期房屋质量问题频出,引发了业主的大量投诉。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单位作为组织者,承担着确保验收公正、客观、全面的重要责任。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如未按要求组成验收小组或成员不符合规定等,一旦工程后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将难辞其咎,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其他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也应保持职业操守和专业态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