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公司长期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小李忍无可忍,书面告知公司后立即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经过仲裁和诉讼,小李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小李正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法定过错情形,从而依法行使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张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小张据此书面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起初不同意支付,但在法律程序中,小张的主张得到了认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去争取。而用人单位必须重视自身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