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如下:
1、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且该共同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共同懈怠了共同注意义务。
4、行为人之间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案例一:在某工厂车间,工人甲和工人乙在操作机器时,都未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检查,结果导致机器故障引发火灾。虽然他们并非故意,但因共同的疏忽和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
案例二:司机丙和司机丁一同驾车运输货物,在行驶过程中两人都未注意到前方路况变化,导致车辆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他们都存在未履行好观察义务的过失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形。在案例一中,甲和乙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都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主观上均为过失,且这种共同的过失行为引发了火灾这一危害结果,符合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在案例二中,丙和丁同样满足了相关条件,他们之间具有保障道路安全的共同注意义务,却因共同的疏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类案例提醒我们,在一些多人参与的活动或工作中,每个人都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追究。尽管法律规定对于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各自仍需为自己所犯的过失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