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借条不给补,债权人可以收集其他可证明欠款事实的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债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王某借给李某 5 万元,当时未写借条,事后王某要求李某补借条,李某拒绝。王某遂收集了与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将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了借款事实,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王某的做法是非常明智的。当遇到补借条不给补的情况,不要慌张,要像王某一样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实债务的存在。证据的形式是多样的,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中,借条虽然是重要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其他证据的搜集和运用也至关重要。
张某通过现金方式借给赵某 3 万元,赵某事后不承认借款且拒绝补借条。张某通过找到当时在场的见证人,以及后续与赵某沟通时的录音等证据,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即使没有借条,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效证据也能发挥关键作用。见证人的证言以及与对方的相关录音等,都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在面对债务人不配合补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善于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收集证据,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做好充分准备,切不可因为没有借条就自认倒霉,而应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