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是不属于过失犯罪的。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为了报复,故意破坏水库堤坝,导致大量水流涌出,淹没了附近的村庄和农田,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最终张某被以决水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河边施工时,私自挖掘河道,导致河水改道,冲向了居民区,给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威胁。尽管李某声称是无心之失,但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仍被认定构成决水罪。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均明确符合决水罪的构成要件。张某出于报复故意实施决水行为,其主观上的故意显而易见;而李某虽然声称是无心之失,但从其行为本身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看,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却没有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同样构成故意犯罪。对于决水罪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故意决水行为并造成相应危害后果的,都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