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A 是一位知名作家,他创作的一部小说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好评。后来,A 将该小说的部分著作权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了 B 公司。然而,在转让合同中,A 并未明确提及某些附属权利的归属。之后,B 公司未经 A 同意就行使了这些未明确的权利,A 认为 B 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A 在转让著作权时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B 公司无权行使。A 的做法是正确且合理的,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著作权转让时,双方一定要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明确各项权利的归属,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受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超越范围,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画家 C 将其一幅画作的著作权转让给了 D 画廊,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D 画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该画作的盗版复制品。D 画廊认为自己拥有该画作的著作权,有权对这些盗版行为进行打击,但又不确定自己具体的权利范围。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 D 画廊通过转让获得了该画作的著作权,但具体的权利范围应以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中明确赋予了 D 画廊打击盗版的权利,那么 D 画廊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若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规定,D 画廊则需要与原著作权人 C 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其是否有权进行相关维权行动。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对于各项具体权利的界定和约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受让人后续权利的行使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