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结婚后,王某发现张某长期与他人同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过错,判决张某给予王某一定数额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李某与赵某在婚姻期间,赵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对于物质损害赔偿,要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侵权方的不当赠予等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较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侵权方也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法律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