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沉迷赌博且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夫妻感情也急剧恶化,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和丁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分居满两年,期间没有任何联系和交流,丁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在上述案例一中,甲的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这一情形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对配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准予离婚是合理合法的。在案例二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法定条件得到满足,这充分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无法继续维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