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如下:
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是某工厂的负责人,在工厂发生安全事故后,为避免工厂受到处罚,故意不报事故情况,最终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两人,重伤五人。后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作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其行为已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应依法对其进行惩处。这也提醒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要履行法定的报告职责,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瞒报或不报,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某在担任某工程项目经理期间,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不仅自己决定不报事故情况,还指使他人一起隐瞒,在事故抢救期间更是擅离职守。最终事故后果严重扩大,造成了重大损失。
李某的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不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其决定不报与指使他人不报的行为极其恶劣,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其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更是加重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