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李某是某工厂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在计算工伤赔偿时,就本人工资的认定产生了争议。李某受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 8000 元,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 6000 元。最终按照规定,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即 18000 元来计算李某的工伤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对于本人工资的认定规则。当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时,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这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限额,确保了赔偿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张某在一家企业工作,不幸遭遇工伤。在工伤赔偿过程中,发现其受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仅为 3000 元,而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 5000 元的 60%即 3000 元。那么在计算赔偿时,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来确定张某的本人工资。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当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时,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劳动者因工资较低而在工伤赔偿中处于不利地位,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的基本权益。